2023-01-17 13:35:13 1207
引言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名股东的主要因素。
相关案例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四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以上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个案有所侧重。
法院认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有关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尤为重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通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主要形式特征,而签订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等则属于实质特征。确认股东资格则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当事人在公司设立登记等工商登记档案相关材料上签字是证明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如签字并非股东本人所签,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则其实际并非公司股东。但如该股东在知道被冒用或盗用身份后不作反对表示,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或同意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设立并经营公司的,其关于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上述情形是否存在,不能仅凭该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所出示的证据及陈述予以认定,而应保障未知债权人举证证明的权利。
法院认为:原告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不真实为由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不应仅根据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材料是否系原告的真实签名来作出判断,而应综合考虑原告有无发起设立公司的合意、有无委托授权或事后追认行为、有无履行出资义务或盈亏分担行为、有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二、被冒名股东救济途径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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