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东的认定与救济

2023-01-17 13:35:13 1207

引言

股东资格,是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是民事主体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的基础。冒名股东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并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使得冒名股东利用其登记的虚假股东身份获得公司股东的实际收益及规避债务,而被冒名股东却面临着承担债务及处罚的不当风险。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名股东的主要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了被冒名股东无需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判断该股东是否为冒名股东。

相关案例裁判观点: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征与被北京宝萌永旭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武、徐永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号为:(2022)京03民终4875号】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四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以上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个案有所侧重。

 
 
案例二:王浩、河南恒枫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号为:(2020)豫01民终12197号】
 
 

法院认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有关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尤为重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通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主要形式特征,而签订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等则属于实质特征。确认股东资格则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当事人在公司设立登记等工商登记档案相关材料上签字是证明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如签字并非股东本人所签,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则其实际并非公司股东。但如该股东在知道被冒用或盗用身份后不作反对表示,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或同意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设立并经营公司的,其关于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上述情形是否存在,不能仅凭该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所出示的证据及陈述予以认定,而应保障未知债权人举证证明的权利。

 
 
案例三:段宏斌、长沙石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号为:(2022)湘0182民初7497号】
 
 

法院认为:原告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不真实为由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不应仅根据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材料是否系原告的真实签名来作出判断,而应综合考虑原告有无发起设立公司的合意、有无委托授权或事后追认行为、有无履行出资义务或盈亏分担行为、有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名股东的主要因素为:
1、被冒名人对成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事后有无追认。
2、被冒名人是否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无分红和收益。
3、被冒名人是否有身份证遗失、或交由他人使用过的证明。
4、被冒名人签署的所有公司文件(公司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银行账户等文件)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5、被冒名人与冒名人的身份关系。
6、发现被冒名后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向法院起诉。

二、被冒名股东救济途径

途径一:提起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冒名股东非目标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途径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途径三: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被冒名股东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和调查,在查明确实存在冒名股东的情况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途径四:刑事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冒名股东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到冒名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依法开展相应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公司股东未出资到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加速到期承担出资义务,或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甚至公司破产,股东也需要承担出资义务。被冒名人若要撤销冒名股东登记,在司法实务中,需要被冒名人举出多种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股东资格。提醒大家一定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出借,若不慎遗失或者被盗,保存报警记录留痕,若发现成为冒名股东,要积极投诉维权解除或者撤销冒名。
 
高榕律师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

办理民商事案件百余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擅长民商法(含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与非诉业务,对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精益求精,以降低诉讼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