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1 11:40:42 1207
王某与吴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1月离婚。某某公司于2011年经核准成立,吴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出借人王某某与案外人李某(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王某及吴某签名、某某公司盖章出具担保书,对《借款合同》所涉借款10,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借款人李某违约,王某某诉至法院,认为涉案担保书形成时间是在吴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吴某在担保书上的签字是在王某后面,应是作为夫妻双方的个人签字,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要求吴某与王某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担保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二审:仅凭夫妻关系不能推定《担保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