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0 14:09:33 1207
然而,随着行业井喷式发展,许多问题随之浮出水面。主播起诉公司、公司起诉主播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你知道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3个案例!
裁判结果:
驳回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确认陈某与B公司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裁判观点:
合同纠纷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徐在合同期限内未经M公司书面许可,私自注册同类型抖音账号,属违约行为。M公司向小徐发出《律师函》通知其整改,但小徐一直不整改,故M公司有权解除《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小徐需向M公司支付违约金。
劳动纠纷裁判结果:
M公司需向小徐支付工资1133元。
合同纠纷裁判结果:
(一)法律关系的鉴别
实务中,主播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判定至关重要。这能够影响到主播的劳动权益、主播承担违约金的额度、公司的义务范围等。
建议公司与主播事先明确双方究竟是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区分究竟建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协议的名称来鉴定,而应主要根据公司“管的多”还是“管的少”来区分:
“管得多”一般构成劳动关系:
公司和主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主播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均不受自己支配,均需听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受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制约;
公司对主播进行考勤管理、考核;
公司与主播之间不是按照合作收益进行分成,而是由公司给主播发放固定工资;
主播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管得少”一般构成合作关系:
公司只对主播进行扶持,不干预主播的其他行为,主播的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均由主播自行决定;
公司不对主播进行考勤,主播无需接受公司的人事管理和劳动纪律约束(部分法院认为:如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对进入直播间的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及对直播间、化妆间等公司财产的运营管理进行规范,并不是对主播的考勤管理,则依然可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收入,主播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及电商、广告收益分成所得(部分法院认为,即便主播有保底工资,但该保底工资不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样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各种法律关系利弊分析
1、主播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主播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3、主播与公司既建立劳动关系又建立合作关系
在短视频、直播兴起时代,公司与主播之间不断出现诉讼是新事物发展的必经历程。
各传媒公司若想在该行业持续、良性发展,则需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并结合各种法律关系的利弊分析合理的选择与主播之间建立何种法律关系。
公司离不开主播,主播亦离不开公司;唯有在公司、主播双动力的趋势下,才会取得双赢的结果。
作者团队介绍:
本律师团队是由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的精英律师发起,陈俊男律师领衔的专业法律服务维权团队。团队业务主要以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为主,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自2015年团队成立以来,先后为数量众多的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