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户内的单喷淋爆裂,导致财产损失,责任归谁?

2022-08-01 10:52:44 1207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8日,李先生自购制药工业园4栋205号房,与西蓝迪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受西蓝迪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物业服务。
 
同年10月,李先生将205房装修成仓库,用于仓储药品,并经西蓝迪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014年6月21日,李先生发现仓库内吊顶处少量渗水,遂通知物业公司到现场查勘,因未查明渗水原因,故当天双方均未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仓库内天花板处单喷淋爆裂,仓库积水,造成部分药品受潮受损。
 
经第三方鉴定,损失金额达846120元。对于损失的承担,双方发生重大分歧。
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先生的损失能否获赔,关键在于——“业主户内的单喷淋属不属于公共设施设备”,而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界定!

长沙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余金律师认为,单喷淋作为消防设施的末端感应设备,虽然安装在业主的专有部分内(户内),但从消防设施的成套性和整体性角度,其性质仍属于维护全小区安全之需的消防设备,属于公共设施。
那么,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事先的特别约定和区分的情况下,不宜以物理隔墙的存在来进行区分,即便安装在业主专有部分内的单喷淋及其他消防设施,仍应属于公共性物业服务范围
至于在类似纠纷中,业主能获赔多少,以及是否存在责任承担的比例划分等问题,则需要回归到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譬如本案,业主李先生报修后,物业公司未尽到检查职责,导致了次日更严重的损失发生,但李先生自身也疏于管理,未及时对贵重药品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同样具有过错。
裁判结果
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消防管道喷淋头等设施有定期检查、维修养护之职责。消防设施属于维护小区安全之需,室内的消防管道等设施也应属于公共性物业服务范围。故判决西蓝迪物业公司依法承担李先生的财产损失846120元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23060元,对剩余损失,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作者:余金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物业管理、婚姻家事

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行业近10年,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经验,在诉讼解决方案策划、法律风险防范、非诉讼谈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娴熟的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