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后,购买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归谁所有

2022-08-08 17:16:55 1207

案情
 
 
 
2016年11月22日
某建筑公司在中银保险湖南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某建筑公司聘用和管理的在湖南省武靖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30万元
 
2017年2月
张某经人介绍开压路机进场干活。2017年3月7日下午,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路面工程施工作业,在此期间路基坍塌致压路机翻车,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7年3月11日
张某亲属与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谢勇(合同甲方)签订事故处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偿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2万元,乙方家属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在原有协议书的补偿基础上增加人民5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当日即将142万元赔偿款给付完毕
 
2017年
某建筑公司向中银保险湖南公司提出理赔,根据程序需要,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向张某亲属核查手续,张某亲属获知有涉案30万元保险赔款,提出异议,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亲属保险金30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就其聘用和管理的在湖南省武靖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向中银保险湖南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张某在武靖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作业期间因路基坍塌翻车意外身亡,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及时与张某亲属就张某身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签订了有关协议,且及时给付了赔偿款,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不能证明张某亲属同意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给付保险金请求权让渡给某建筑公司。

因此,该涉案保险金依法应当由张某法定继承人继承。

律师观点
一、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参与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发生意外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如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施工作业中,路基坍塌致压路机翻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建筑公司与甲亲属签订《事故处理协议书》、《事故处理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142万赔偿款(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偿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等)给甲方后,乙方家属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该142万赔偿款系张某工亡的赔偿款,双方未在协议书中明确将商业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至建筑公司,故而该协议中的金额只能视为双方对工亡赔偿的协商结果。如建筑公司认为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可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系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与社会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由企业自主购买,社会保险是强制参与。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涉案项目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出发点在于弥补公司损失,但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因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故该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不能因为建筑公司支付了工伤保险赔偿款,员工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赔偿后,建筑公司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等相关内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总之,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冲突,员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亦有权获得商业保险理赔款。
 

图片

作者:杨军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

杨军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过数百件民商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