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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女与伍某男于198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两个女儿。2017年左右,伍某男与朱某女发生不正当往来,并于2020年6月7日非婚生育女儿伍某2。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16日间,伍某男共向朱某女转账61次,共1456000元。朱某女于2020年8月6日向伍某男转账200000元。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对伍某男进行询问,伍某男确认其与朱某女的往来关系及转账的事实,表示大约向朱某女转账120多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由朱某女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陈某女1256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陈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16日间,伍某男共向朱某女转账58次,共1684000元。朱某女向伍某男转账3次,合计228000元。其中,2020年12月30日伍某男向朱某女转账的200000元备注“伍某2抚养费”。经审查伍某男与朱某女账户往来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伍某男共向朱某女支付1456000元,朱某女应向陈某女返还1456000元。一审法院计算金额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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