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小三、私生女赠送巨额财产,原配发起财产保卫战

2022-09-22 09:49:19 1207

案情简介
1986年2月28日,陈某女与伍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
2017年左右,伍某男与朱某女发生不正当往来,并于2020年6月7日非婚生育女儿伍某2。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伍某男共向朱某女转账58次,共1684000元。朱某女向伍某男转账3次,合计228000元。其中,2020年12月30日伍某男向朱某女转账的200000元备注“伍某2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女与伍某男于198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两个女儿。2017年左右,伍某男与朱某女发生不正当往来,并于2020年6月7日非婚生育女儿伍某2。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16日间,伍某男共向朱某女转账61次,共1456000元。朱某女于2020年8月6日向伍某男转账200000元。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对伍某男进行询问,伍某男确认其与朱某女的往来关系及转账的事实,表示大约向朱某女转账120多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由朱某女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陈某女1256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陈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16日间,伍某男共向朱某女转账58次,共1684000元。朱某女向伍某男转账3次,合计228000元。其中,2020年12月30日伍某男向朱某女转账的200000元备注“伍某2抚养费”。经审查伍某男与朱某女账户往来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伍某男共向朱某女支付1456000元,朱某女应向陈某女返还1456000元。一审法院计算金额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伍某男未与其配偶陈某女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朱某女及非婚生女儿伍某2。伍某南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陈某女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朱某女应返还伍某男赠与的相关款项。至于朱某女主张伍某男给予款项中的200000元为非婚生女儿伍某2的抚养费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非婚生女儿伍某2如果认为自己需要生父伍某男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律师观点
本案伍某男数年内累计向朱某女赠与的财产达到一两百万之巨,而该赠与行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且伍某男与朱某女发展为男女关系,还非婚生育子女,因此,伍某男在与陈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同共有人陈某女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百余万元赠与朱某女,侵犯了陈某女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对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因此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至于朱某女主张伍某男给予款项中的200000元为非婚生女儿伍某2的抚养费的问题,因支付抚养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非婚生女儿伍某2可另案起诉进行主张。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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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水成律师
擅长公司法、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

从事律师行业近10年,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执业至今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同时亦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