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4 10:44:37 1207
工程价款属于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双方在充协议中对工程价款作了 12%的让利,应当认定为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作了重大改变,而非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根据《建设工程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工程价款的根据,故本案应当以备案的2009年12月30日的施工合同作为结工程价款的依据。
作者来自于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钟光律师团队,团队善于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提出整体解决方案,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两大方面为企业运营提供强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