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系列案例分析

2022-11-14 10:44:37 1207

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会出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在实质性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通常将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与备案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黑白合同现象除了发包方过分压价和当事人规避政府强制监管的传统原因之外,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有为套取银行贷款而抬高白合同价款的情形;有因政府(部门)搭车违法乱收费,当事人为少交税费而压低白合同价款的现象;有发包方主动找施工单位压价先签合同,甚至让施工单位先进场并要求施工单位找第三方陪标后备案的情况。
黑白合同的签订履行,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民法典》的规定,而且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容易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因为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引发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材料设备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
鸿顺公司与森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9年12月14日,某市招标投标中心确定鸿顺公司为森泰公司工程的中标人,向鸿顺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2009年12月30日,鸿顺公司与森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以工程结算税前总额8%让利发包方。2011年1月15日,双方又签订《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税务前造价让利4%。后鸿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森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双方对合计让利12%部分产生较大争议。

裁判结果
 

工程价款属于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双方在充协议中对工程价款作了 12%的让利,应当认定为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作了重大改变,而非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根据《建设工程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工程价款的根据,故本案应当以备案的2009年12月30日的施工合同作为结工程价款的依据。

 
律师观点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 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 21条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工程施工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二)》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关于非招标投标项目,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当然,并非任何的让利承诺均发生对工程价款实质性变更,需要结合工程情况、具体让利幅度等予以衡量。
 

钟光律师团队
擅长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把控服务、金融资本类法律服务、劳动合同纠纷等。

作者来自于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钟光律师团队,团队善于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提出整体解决方案,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两大方面为企业运营提供强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