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在诉讼中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还应计算?

2022-11-14 10:47:29 1207

 
 

正常情况下

已满75周岁的被扶养人,按5年时限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入死亡赔偿金

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

被扶养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

一审已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是否应当剔除

 
案情

肇事方张三与受害人王五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审判决张三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五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84万余元,其中包含王五母亲(77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8953元。上诉期内,王母因病去世。二审中,张三及保险公司遂提出,被扶养人王母死亡,已不存在被扶养的事实和需要,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赔偿金额中剔除。

焦点
正常情况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被扶养人,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入死亡赔偿金的项目中,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该案被扶养人在上诉期内死亡,且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已不存在被扶养的事实和需求,故不应再计赔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应不应该计算?怎么计算?
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前提是受害人有被扶养人,存在被扶养的事实和需求,所以被扶养人死亡后,受害人不再需要承担扶养义务,因而也不再需要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采纳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的做法和判法值得商榷。
其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事实而产生的赔偿性请求权,侵权事实发生时,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就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二:“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五年计算”,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该条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
其三:满七十五周岁按五年计算的做法,是立法者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寿命和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制定的计算公式,并不是个案中的实际被抚养需求,法官并不能因为个案中的被抚养人身患重症存在较高的被扶养需求或者实际被扶养期限超过五年,而多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也不能因为个案中的被扶养期限不足五年而减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否则,对被侵权人和被扶养人都不公平。
 
 
 
 

作者:余金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物业管理、婚姻家事

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行业近10年,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经验,在诉讼解决方案策划、法律风险防范、非诉讼谈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娴熟的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