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 10:20:13 1207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借款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交易应当具备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从售后回租的基本特征来看,主要特点是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车辆系向经销商购买,租赁公司也是亦将购车款转入该公司账号,车辆出卖人并非承租人小王,不符合售后回租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的基本特征。
从涉案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情况看。对于有明确权属登记机关的标的物,应当根据登记情况确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是否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然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由小王转让给租赁公司,但双方并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是由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认定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会导致所有权和抵押权权利性质的混淆,造成权利行使冲突。
从实现债权的保障方式来看,一般而言,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解除合同后,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而本案中,虽然所有权约定为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并未要求小王返还原物,而是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这更加符合借款合同设定抵押担保的做法。
再从“租金”的构成来看,小王每月只需支付少额的融资利息,本金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的常见做法。
因此,虽然租赁公司具备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与小王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其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合同并不具有融物的属性,而是以出借资金为目的,是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实质上系借款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询问清楚是融资租赁还是抵押借款,要注意合同的主要内容、违约条款、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逾期后,租赁公司基于所有权可以选择收回或者锁车,而小王则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巨额违约金。同时,即便小王没有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融资款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也不一定归小王所有,还要看合同条款中的对租期届满后所有权的约定,有些合同中会约定要支付部分对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会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只有小部分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如果双方法律关系认定为借贷关系,对贷款买车者来说是幸运的,小王只需要按照租赁公司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本息,利息计算标准不能超过法律的最高标准,同时车辆的所有权也是归小王所有。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抵押借款,都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融资或借款,再看清楚合同约定,别陷入钱车两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