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在使用微信“外挂”?这些风险你需要了解

2023-02-13 15:50:51 1207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01

案例一

张某、刘某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进而牟取不法利益,属于具有突破“微信”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侵入“微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控制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赖某整合、包装、销售上述《果然叼》、《玩得溜》软件的行为应以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

 

02

案例二

王某在明知平台禁止强制分享和诱导分享等行为的情况下,开发专门用于微信平台的可以通过视频、群聊、影视、红包、新年签等方式强制、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裂变程序,并对外进行销售。上述程序的功能在于通过视频、群聊、影视、红包、新年签等欺骗、误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或内容,从而实现对相关广告进行传播扩散的目的。

王某的行为直接破坏了用户群体或经营者群体使用微信平台的体验,并不正当地占用、分流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的微信用户流量、用户注意力,损害微信平台上相关经营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裂变程序外,被告还开发了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对外进行销售,同时提供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服务,实时监测域名是否被封,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王某的上述行为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某公司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分析

微信“外挂”,通常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篡改微信客户端数据的第三方软件,这些外挂软件通过模拟自然人的使用行为达到批量或自动操作的目的。

对于微信“外挂”的使用者,根据微信平台制定的《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条款约定在接到其他用户举报并核实后,官方会对账号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链接内容在朋友圈继续传播,停止对相关域名或IP地址进行访问,封禁相关开放平台帐号或应用的分享接口等。

目前我国对于使用微信“外挂”行为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整理实践中司法案例可以发现,在整个行为模型中,软件开发商即技术提供者为主要归责主体,涉及责任包括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在刑事方面主要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著作权罪。

 

相关法律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陈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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