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监管后电子烟市场的刑事法律风险

2022-05-20 09:57:57 1207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律人眼中的“电子烟”。

我国对电子烟进行法律监管进程
2006年我国签署加入的由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发布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建议电商平台对含有“学生”“未成年人”等字样的电子烟产品下架,对相关店铺(销售者)进行扣分或关店处理;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加码,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禁止电子烟线上销售。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参照该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1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2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正式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得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将不断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
《电子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

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增加相应条目;
 
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
 
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
 
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关于“电子烟”刑事案件的检索报告

 

《电子烟管理办法》对于电子烟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均进行了明确的监管规定,鉴于此,本文为了更好地展现《办法》施行后的境况,先就《办法》施行前近一年的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待《办法》施行一年后再进行数据分析,结合此次数据比较、分析,相关结论仅供参考。

1
数据来源
 
时间:2021年5月-2022年3月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5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

案件数量:113

2
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1年5月-2022年3月判决书中存在关键词“电子烟”的刑事案例。

罪名领域


 

在选取的113件刑事案例中,按犯罪的类型可以大致划分三个种类:涉毒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发生于毒品类型的案例,占据极大的比例,高达83.73%;侵犯财产类案件主要以触犯盗窃罪为主,达到26.23%;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占比4.4%。

由此可见,在电子烟日益流行的当下,关于电子烟的隐患是确实存在,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良后果,更会诱导青少年使用卷烟。
而且,由于电子烟的监管不完善,其时尚的外形、丰富的口味可能往往潜藏巨大“危险”,含有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成分的烟油、烟弹或者电子烟同样在市场上泛滥,更是滋生出了大量的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或是走私毒品等一系列的刑事犯罪。
因此,在《办法》实施后,我们要进一步关注其社会效应,积极宣传电子烟的危害,倡导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健康观,也需要清晰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办法》施行后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法对各类犯罪的规定相当具体,而现实的各种犯罪却是相当复杂,笔者的解释能力十分有限,本文仅就电子烟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简单地提出自己的见解。

纵观电子烟生产销售发展的不同阶段,未取得电子烟经营许可证直接零售,未在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符合技术审评的标准,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涉嫌触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而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进口电子烟产品的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提报,直接向走私分子收购走私进境的货物、物品的,涉嫌触犯走私犯罪等等

上述犯罪行为属于不完全列举,我们也将不断关注电子烟市场变动,对电子烟产品涉及的民商事、刑事法律风险不断分析、总结,力求用法律力量为“电子烟”销售市场合规、合法化经营护航。

本《办法》的施行,也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务必合法、规范经营,这不仅仅是遵纪守法的要求,更是抵御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_国家烟草专卖局 (tobacc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