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涉案人员的量刑情节法律解析

2022-06-13 14:40:29 1207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一经曝光,打人者卑劣的行径一下子就引起了公愤,我们对于这种侵害女性,破坏社会秩序,践踏法律的行为也是极其愤怒的。同时,我们希望受害女生能够早日康复,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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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此等恶劣事件,我们有一腔怒火,我们不选择沉默,但是,我们所有的行为都应当是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作为法律人,我们也根据此次事件,针对相关讨论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

打人者是否可以以陷入醉酒状态,辩解自己无罪,或者从轻处罚?
醉酒者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那根据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醉酒者犯罪是否需要承担与普通人犯罪无差别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而刑法处罚行为人的根据,主要在于客观上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主观上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在醉酒犯罪中,行为人是自陷于这种状态,其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要么是积极追求或放任,客观上又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那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符合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引起公愤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对嫌疑人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首先,引起“公愤”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但针对社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案件,在确定量刑幅度时,应当从严把握。
其次,犯罪嫌疑人若具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比如是特定身份的人员、是累犯等等情况,是可以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
双方是否能够进行刑事和解,对其从轻、从宽的处罚?
刑事和解属于法律规定的司法制度,其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则不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畴。
但是,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在真诚悔罪的情况下,向受害人员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的话,这说明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是得到了修复,能够令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刑事谅解只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情节,与刑事和解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后续参与进打人事件的人员,是否属于从犯?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共犯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主犯和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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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看来,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若由多人的行为共同完成,则每个人行为的作用是有大小之分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是不同的,有必要对共同实行犯进行区分,将其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其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的人,作为从犯处理,这样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本次事件是在监控视频下的犯罪行为,是能够分清每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可以以此进行分析、判断;若全部嫌疑人的实行行为,作用、危害性大小相当,也可以不区分主从犯进行处罚。
九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是否成立自首?
自首是刑法规定中最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之一。

根据现有警情通报,涉案九人均已到案,是否符合自首的情形,首先需要确定上述人员是否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其次根据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一审判决前是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再认定自首是否成立。

若是上述人员均不符合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此次犯罪行为的,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坦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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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涉案人员均已到案,若是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此次案件属不同种罪行的,可以认定自首;若是与此次案件或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仍有许多值得分析与讨论的地方,鉴于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查之中,就不做过多无事实依据的分析与评判。大鲲律所也再次呼吁大家,在法律的约束下参与此事件的关注与讨论,不信谣不传谣,静待通报。而且,我们相信法律会依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施暴者一个公正的裁判,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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